按公务人员考试法第
12 条第 1 项规定:「中华民
国国民,年满十八岁,具有本法所定应考资格者,
得应本法之考试。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不
得应考:一、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罪、
外患罪,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二、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
缉有案尚未结案。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四、
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准此,具中华
民国国籍、年满 18 岁之侨生,若符合公务人员高
等考试三级考试暨普通考试应考资格规定,且无
前揭消极应考资格情事,即得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