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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资格者,得向本校提出申请:
- 侨生:海外出生连续居留迄今,或最近连续居留海外6年以上,并取得侨居地永久或长期居留证件回国就学之华裔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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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生:香港或澳门居民,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资格证件,且最近连续居留港澳或海外6年以上;并符合香港澳门关系条例 第四条规定,未持有外国护照者。并以当年度自海外回国者为限。
- 侨生身分由侨务主管机关认定为之;港澳生身分由教育部认定为之。
- 侨生回国就学期间,除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得任意变更身分。
- 若同时符合外国学生及侨生身分资格者,请择一身分申请,一旦提出申请后不得变更身分。
注1:所称海外指大陆地区、香港及澳门以外之国家或地区。
注2:所谓「連续居留」系指「每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内停留期间不得逾120日,连续居留港澳或海外采计期间 之起迄年度非属完整历年者,以各该年度之采计期间内在国内停留期间未逾120日予以认定。侨生连续居留认定及除 外规定请参阅「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第三条及第四条;港澳生请参阅「香港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办法」第三条及 第四条。报名时请检附证明文件一并缴交,以利审核。
注3:「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四条」:「本条例所称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资格,且未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或香港护照以外之旅行证照者。本条例所称澳门居民,指具有澳门永久居留资格,且未持有澳门护照以外之旅行证照 或虽持葡萄牙护照但系于葡萄牙结束治理前于澳门取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