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休、退学时间 | 学费、杂费退费比例 | 备注 Remark |
一、注册日(包括当日)前申请休退学者。 | 免缴费,已收费者,全额退费。 | |
二、 于注册日之次日起至上课(开学)日之前一日申请休、退学者。 | 学费退还三分之二,杂费全部退还。 | 其采学分学杂费或学杂费基数核算者,退还学分费全部、学杂费基数(或学分学杂费)三分之二。 |
三、 于上课(开学)日(包括当日)之后而未逾学期三分之一申请休、退学者。 | 学费、杂费退还三分之二。 | 其采学分学杂费或学杂费基数核算者,退还学分费、学杂费基数(或学分学杂费)各三分之二。 |
四、 于上课(开学)日(包括当日)之后逾学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学期三分之二申请休、退学者。 | 学费、杂费退还三分之一。 | 其采学分学杂费或学杂费基数核算者,退还学分费、学杂费基数(或学分学杂费)各三分之一。 |
五、 于上课(开学)日(包括当日)之后逾学期三分之二申请休、退学者。 | 所缴学费、杂费,不予退还。 | |
备注Remark: 一、表列注册日、上课(开学)日及学期之计算等,依各校正式公告之行事历认定之;学校未明定注册日者,以注册缴费截止日为注册日。 二、学生申请休学或自动退学者,其休、退学时间应依学生(或家长)向学校受理单位正式提出休、退学申请之日为计算基准日;其属勒令退学者,退学时间应依学校退学通知送达之日为计算基准日。但因进行退学申复(诉)而继续留校上课者,以实际离校日为计算基准日。 三、休(退)学之学生应于学校规定期限内完成离校手续;其有因可归责学生之因素而延宕相关程序者,以实际离校日为计算基准日。 四、各校不得于学校行事历所定该学期开始日前预收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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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申请表:https://ar.tnu.edu.tw/zh_cn/page6 ※学杂费退费标准依据教育部「专科以上学校学杂费退费基准表」办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