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民
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
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不
得應考: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
緝有案尚未結案。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四、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準此,具中華
民國國籍、年滿 18 歲之僑生,若符合公務人員高
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規定,且無
前揭消極應考資格情事,即得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