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期间:次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止。若有中途離境者,应于離境前一周办理離境申报。(中途離境者须于二周前告知本校出纳组办理所得申报并制发当期扣缴凭单供離境申报)
(2)申报方式:人工申报。(不得使用网路申报及二维条码申报)。
(3)填写表格:「简式」外侨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
(4)检附证件:扣缴凭单、护照正本、居留证正本、学生证。
(5)申报地点:向居留证所在地之国税局或稽征所办理申报。(居留证所在地为台北市,请至台北市国税局总局外侨股申报;居留证所在地为各县市,请至各县市稽征所申报)。
(6)如要退税,一般在隔年才会退税,届时可请师长保证,以便于出境前完成退税(必须離境前二星期内申请)。
若年度中原为居住未满183天并已代扣税款者,后來继续居留而满183天以上者,当年度代扣之所得税可于次年度5月份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视实际狀况退税或补税(如未住满183天,则不予以退税)。
# 退税时间:于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后,隔年才能退税。
# 退税方式:可于申报书上选择汇款至个人帐户或以支票退税。
以上若有疑问,可电询台北市国税局外侨股服务电话:(02)2311-3711转分机1116、1118(中英语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