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期間:次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止。若有中途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離境申報。(中途離境者須於二週前告知本校出納組辦理所得申報並製發當期扣繳憑單供離境申報)
(2)申報方式:人工申報。(不得使用網路申報及二維條碼申報)。
(3)填寫表格:「簡式」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4)檢附證件:扣繳憑單、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學生證。
(5)申報地點:向居留證所在地之國稅局或稽徵所辦理申報。(居留證所在地為台北市,請至台北市國稅局總局外僑股申報;居留證所在地為各縣市,請至各縣市稽徵所申報)。
(6)如要退稅,一般在隔年才會退稅,屆時可請師長保證,以便於出境前完成退稅(必須離境前二星期內申請)。
若年度中原為居住未滿183天並已代扣稅款者,後來繼續居留而滿183天以上者,當年度代扣之所得稅可於次年度5月份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視實際狀況退稅或補稅(如未住滿183天,則不予以退稅)。
# 退稅時間: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隔年才能退稅。
# 退稅方式:可於申報書上選擇匯款至個人帳戶或以支票退稅。
以上若有疑問,可電詢台北市國稅局外僑股服務電話:(02)2311-3711轉分機1116、1118(中英語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