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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学生毕业后留台工作是否有行业别限制。

依就业服务
法第 43 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
外国人未经雇主申请许可,不得在中华民国境内
工作;复依本法第 48 条第 1 项规定,雇主聘僱
外国人工作,应向劳动部申请许可。爰毕业侨外
生欲在台工作,应符合「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
第 46 条第 1 项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资格及审查
标准」规定,经雇主申请从事 一 专门性或技术
性工作 二 侨外资事业主管 三 学校教师 四
补习班语文教师 五 运动教练及运动员 六 艺
术及演艺工作等 6 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