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就業服務
法第 43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
工作;復依本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聘僱
外國人工作,應向勞動部申請許可。爰畢業僑外
生欲在臺工作,應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
標準」規定,經雇主申請從事 一 專門性或技術
性工作 二 僑外資事業主管 三 學校教師 四
補習班語文教師 五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 藝
術及演藝工作等 6 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