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1. 依就业服务法第 43 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
外,外国人未经雇主申请许可,不得在中华民
国境内工作。复依本法第 48 条第 1 项规定,
雇主聘僱外国人工作,应向劳动部申请许可。
次依本法第 50 条规定,雇主聘僱在台就学之
侨外生从事工作,得不受第 46 条第 1 项规定
之限制;其工作时间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长
为 20 小时。
2. 另依教育部 103 年 1 月 22 日台教高 四 字第
1020140814B 号令及劳动部 107 年 11 月 27 日
劳动发管字 第 1070507378 号函,侨外生如系
依教育部主管法规,至校外实习,其实习内容
属课程学习,为课程、论文研究之一部分,或
为毕业之条件;属服务学习,为增进社会公
益,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之各项服务学习,其
实习内容未踰越教育部所订课程及核准范
围,未有劳务提供或工作事实者,非本法适用
范围。
教育部
各大专校院
校外实习课程系学校依大学法、专科
学校法授权自主规范,故由学校依教育 部 103 年
1 月 22 日台教高 四 字第 10201408148B 号令释,
厘 明及认定「校外实习」课程是否确属「课程学
习」之范畴。经学校确认该校外实习如属「课程
学习」之范畴者,按劳动部 107 年 11 月 27 日劳
动发管字第 1070507378 号函,「课程实习或研修
行为」属无须申请工作许可之行为,依学校订定
之校外实习相关规范、学校与实习机构所签订之
实习契约等办理。如不属「课程学习」范畴者,
须依劳动部就业服务法及其相关法规办理。
须依劳动部就业服务法及其相关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