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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生自行在一般公司實習,若校方不認定為實習,是否就須依工讀規定辦理。

勞動部
1. 依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
國境內工作。復依本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次依本法第 50 條規定,雇主聘僱在臺就學之
僑外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
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
為 20 小時。
2. 另依教育部 103 年 1 月 22 日臺教高 四 字第
1020140814B 號令及勞動部 107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發管字 第 1070507378 號函,僑外生如係
依教育部主管法規,至校外實習,其實習內容
屬課程學習,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
為畢業之條件;屬服務學習,為增進社會公
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服務學習,其
實習內容未踰越教育部所訂課程及核准範
圍,未有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非本法適用
範圍。
教育部
各大專校院
校外實習課程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
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故由學校依教育 部 103 年
1 月 22 日臺教高 四 字第 10201408148B 號令釋,
釐 明及認定「校外實習」課程是否確屬「課程學
習」之範疇。經學校確認該校外實習如屬「課程
學習」之範疇者,按勞動部 107 年 11 月 27 日勞
動發管字第 1070507378 號函,「課程實習或研修
行為」屬無須申請工作許可之行為,依學校訂定
之校外實習相關規範、學校與實習機構所簽訂之
實習契約等辦理。如不屬「課程學習」範疇者,
須依勞動部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須依勞動部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