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确定外国学生 、港澳学生毕业、休学及退学后,学校应即通报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及内政部移民署,移民署将注销其居留证。
2. 外国学生因毕业、休学及退学,移民署废止其居留许可,处分书上载明请当事人将居留证缴回移民署各服务站,目的是为减少无效之芯片居留证在外流通,以及当事人误持凭再从国外搭机来台。未缴回虽不影响该外国学生入境,惟仍请学校协助宣导。另外国学生应于移民署废止其居留许可处分书送达后 10 日内离境,以免逾期受罚。
3. 港澳学生休学或退学,移民 署于接获通报时,会查明学生是否在台,若未出境则会联系当事人或学校,通知当事人至移民 署之服务站缴回居留证,并办理单次出境证 (需 5 个工作天 ),发证后自核准之日起效期 10 日内持证离境,以免逾期受罚。无法通知在台 之当事人或已出境者,移民 署则开立处分书废止该学生之居留证,经作业完成,所持居留证即为无效证件,在台者若使用该作废居留证出境,将会遭机场查验人员收回,届时则须经裁罚后办理出境。已出境者,为减少无效之芯片居留证在外流通,以及当事人误持凭再从国外搭机来台,可将作废之居留证缴回驻香港或澳门之经济文化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