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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學或退學後 何時 須至 移民署撤銷居 留證 如 未撤銷是否 有相關罰則 撤銷居 留證後須於幾日內 離境

1. 確定外國學生 、港澳學生畢業、休學及退學後,學校應即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內政部移民署,移民署將註銷其居留證。

2. 外國學生因畢業、休學及退學,移民署廢止其居留許可,處分書上載明請當事人將居留證繳回移民署各服務站,目的是為減少無效之晶片居留證在外流通,以及當事人誤持憑再從國外搭機來臺。未繳回雖不影響該外國學生入境,惟仍請學校協助宣導。另外國學生應於移民署廢止其居留許可處分書送達後 10 日內離境,以免逾期受罰。

3. 港澳學生休學或退學,移民 署於接獲通報時,會查明學生是否在臺,若未出境則會聯繫當事人或學校,通知當事人至移民 署之服務站繳回居留證,並辦理單次出境證 (需 5 個工作天 ),發證後自核准之日起效期 10 日內持證離境,以免逾期受罰。無法通知在臺 之當事人或已出境者,移民 署則開立處分書廢止該學生之居留證,經作業完成,所持居留證即為無效證件,在臺者若使用該作廢居留證出境,將會遭機場查驗人員收回,屆時則須經裁罰後辦理出境。已出境者,為減少無效之晶片居留證在外流通,以及當事人誤持憑再從國外搭機來臺,可將作廢之居留證繳回駐香港或澳門之經濟文化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