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休、退學時間 | 學費、雜費退費比例 | 備註 Remark |
一、註冊日(包括當日)前申請休退學者。 | 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 |
二、 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開學)日之前一日申請休、退學者。 | 學費退還三分之二,雜費全部退還。 |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全部、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三分之二。 |
三、 於上課(開學)日(包括當日)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退學者。 | 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二。 |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各三分之二。 |
四、 於上課(開學)日(包括當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 | 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一。 |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各三分之一。 |
五、 於上課(開學)日(包括當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 | 所繳學費、雜費,不予退還。 | |
備註Remark: 一、表列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及學期之計算等,依各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學校未明定註冊日者,以註冊繳費截止日為註冊日。 二、學生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其休、退學時間應依學生(或家長)向學校受理單位正式提出休、退學申請之日為計算基準日;其屬勒令退學者,退學時間應依學校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但因進行退學申復(訴)而繼續留校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三、休(退)學之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離校手續;其有因可歸責學生之因素而延宕相關程序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四、各校不得於學校行事曆所定該學期開始日前預收任何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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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申請表:https://ar.tnu.edu.tw/zh_tw/page6 ※學雜費退費標準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