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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向本校提出申請:
- 僑生: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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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生:香港或澳門居民,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6年以上;並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四條規定,未持有外國護照者。並以當年度自海外回國者為限。
- 僑生身分由僑務主管機關認定為之;港澳生身分由教育部認定為之。
- 僑生回國就學期間,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 若同時符合外國學生及僑生身分資格者,請擇一身分申請,一旦提出申請後不得變更身分。
註1: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註2:所謂「連續居留」係指「每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國內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採計期間 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120日予以認定。僑生連續居留認定及除 外規定請參閱「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港澳生請參閱「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三條及 第四條。報名時請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繳交,以利審核。
註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 或雖持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