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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转劳动部「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5条之1、第10条、第48条修正条文、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请查照

  •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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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劳动部111年4月29日劳动发管字第11105068494号函(如附件)办理。
二、 为扩大吸引及留用我国自行培育之侨外生,劳动部将取得我国大专校院副学士学位侨外生且就读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所需之相关科系,纳入侨外生评点配额机制适用对象,并修正评点项目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