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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转劳动部修正「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部分条文之发布令、修正条文、附表、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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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劳动部113年8月26日劳动发管字第1130512891D号函(如附件)办理。

二、 为补充旅宿业人力缺口,以及为配合我国留才、揽才政策目标,留用我国高等教育培育之外国留学生、侨生或其他华裔学生(以下简称毕业侨外生),加速解决国内产业人才短缺问题,爰劳动部修正旨揭标准部分条文,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 新增从事旅宿服务工作之类别,开放旅宿业者得聘僱毕业侨外生从事旅宿服务工作。(修正条文第6条)

(二) 新增雇主聘僱毕业侨外生从事旅宿服务工作之外国人总人数计算方式。(修正条文第9条、第64条)

(三) 新增旅宿服务工作之雇主及毕业侨外生资格条件,规范毕业侨外生符合一定资格条件者,得从事旅宿服务工作。(修正条文第61条之1、第62条、第63条)

三、 请广为周知并鼓励侨外生投入旅宿业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