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部检送「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以及「雇主申请聘僱第三类外国人文件效期、申请程序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文件」修正条文之发布令影本及修正规定各乙份,惠请协助宣导事,请查照。 2025-08-11 武 氏玄 说明: 一、 依据劳动部本(114)年7月30日劳动发管字第1140511647D号函及同年7月31日劳动发事字第1140511224B号函办理。 二、 旨揭条文业经劳动部于7月30日劳动发管字第1140511647A号令及同年7月31日劳动发事字第1140511224A号令修正发布,本次修正重点为: (一) 修正家庭看护工作及中阶技术家庭看护工作之工作内容。 (二) 修正雇主聘僱外国人从事家庭看护工作及中阶技术家庭看护工作,被看护者免经医疗机构专业评估之条件。 (三) 修正外国人经雇主申请聘僱从事家庭看护工作,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得累计至十四年之资格。 (四) 修正外籍家庭看护工之工作期间累计至十四年之评点项目及社福类中阶技术工作语言能力认定内容。 (五) 修正侨外生受聘僱从事旅宿服务工作资格条件之训练课程,增列雇主办理之相关观光、旅宿专门知识、技术训练课程。 (六) 因应上揭修正内容修正聘僱外国人申请程序及文件。 三、 本案发布令及修正规定为侨生毕业留台就业相关讯息,请协助向侨生广宣。 四、 检送劳动部来函贰份(如附件),请参考运用。 114010006443_1_A49000000B_1140084784_doc2_41_Attach1.pdf 114010006443_2_A49000000B_1140084784_doc2_41_Attach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