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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检送「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6条第1项规定解释令乙份。

  • 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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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据劳动部本(112)年1月30日劳动发管字第1120500355B号函办理。

二、 旨揭解释令系说明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专案同意,为雇主具取得经济部核发之「企业营运总部范围证明函」等文件、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科学园区事业单位、具创新能力之新创事业认定原则之事业单位、公立国民中学或小学聘僱外国人从事英语教学助理工作、属半导体制造业之厂商等资格条件之一者,聘僱具学士学位之外国人入国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专门性或技术性工作,得不受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之限制。本案为侨生毕业留台就业相关讯息,请协助向贵校侨生广宣。

三、 检送劳动部来文暨附件乙全份,请参考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