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於求學期間欲從事工讀之行為,應依相關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一、 依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 因近來發現就讀於本校之僑外生,於申請工作證過程中或未提出申請工作證,即開始從事工讀之行為,為避免來臺就讀之僑外生,因不熟悉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敬請本校提醒僑外生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避免違反本法之規定因而受罰。
三、 若有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之相關問題,歡迎電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 02:8995-6000)或本處(電話 02:2338-1600)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