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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畢生 申請工作證 時,是否可以 在學證 明 代替 延畢證明 。

1. 依勞動部公告之「外國留學生、僑生、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審查作業手冊」,僑外生若屬高中及大學應屆畢業生(含延畢生),許可期限至同年6月30日止。但有下列情事之一,得再行申請延長許可期限至9月30日:(1)應屆畢業生或延畢生有暑修或延畢之需要,由學校或(系)所出具相關證明。(2)僑外生若考取大學或研究所,加附由錄取學校出具該生已完成報到手續之證明文件。
2. 前揭相關證明文件當需勞動部得以明確區辨是否屬上開情事而得以採認,故如所出具在學證明,勞動部得據以判斷學生因延畢等原
因而仍需繼續在校修習,則該證明勞動部將予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