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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衛生福利部提出防疫補償申請(每日一千元補助),領取外僑居留證的新生,居留證核准是從"入境日"生效,但港澳新生居留證生效日都是做完體檢+相關資料送移民署審查,所以居留證生效日非入境日為起算日,故不符合申請防疫補償金!能否放寬港澳新生申請補助?

衛福部: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6月24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471號函,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係指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入境後申請取得居留證,且其居留期間和檢疫期間重疊者,得視為「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
依內政部移民署109年7月9日移署移字第1090070116號函略以,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無戶籍國民之居留許可起始日,得以居留證之核發日期為準,如持居留證副本入國(境)換發正本,其起始日自入境日起算。
「……領取外僑居留證的新生,居留證核准是從"入境日"生效,但港澳新生居留證生效日都是做完體檢+相關資料送移民署審查,所以居留證生效日非入境日為起算日……」一節,港澳新生倘已取得居留證,且其居留證之居留期間和檢疫期間重疊,又無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得請領防疫補償。
移民署:
1.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依第21條規定程序申請者,其有效期間,自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核發之翌日起算。
2.因港澳新生必須於入境後,始可申請居留,現行作法由學校或學生至本署線上申辦系統提交應備文件申請居留,審核通過後始核發居留證,依前述之規定,居留證之效期應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陸委會:尊重權責機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