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部檢送「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修正條文之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各乙份
一、 依據勞動部本(113)年8月26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12891D號、同年月日同字第1130512898D號函、同年月日同字第1130512911D號函、同年月日勞動發事字第1130512214B號函及同年月日同字第1130512870B號函辦理。
二、 旨揭條文業經勞動部於本年8月26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30512891A號令、同年月日同字第1130512898A號令、同年月日同字第1130512911A號令、同年月日勞動發事字第1130512214A號令及同年月日同字1130512870A號令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 新增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類別,開放旅宿業者得聘僱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其中工作內容、申請資格、薪資規範等規範如下:
1、 工作內容:得受聘僱於合法登記之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從事房務、清潔 、訂房 、接待或餐廳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
2、 申請資格:取得我國副學士學位以上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接受交通部觀光署或其認定之產業公協會辦理之相關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或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辦理之產學合作相關實習課程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且取得證明或切結者。
3、 薪資規範: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下同)3萬3千元整,或每人每年總薪資不得低於50萬元整,但外國人初次受聘僱從事旅宿業工作,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3萬元整,倘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萬5千元整,毋須受前揭訓練課程資格限制。
(二) 新增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外國人總人數計算方式、雇主接續聘僱及不續聘僱之期滿轉換程序、資格條件等。
(三) 修正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之證明文件。
(四) 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僑外生於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聘僱期間屆滿後不展延時,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五) 修正在學就讀僑外生之工作許可有效期間,由最長6個月延長至1年,併修正相關申請書表。
三、 本案發布令及修正規定為僑生工讀及畢業留臺就業相關訊息,請協助向僑生廣宣,檢送勞動部來函5份,請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