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工資由
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 23,800
元;每小時 158 元 ;前者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
「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
週 40 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
勞雇雙方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
報酬。
2. 凡受僱於適用本法之事業單位之按時計酬勞
工(含所謂工讀生)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每
小時工資均不得低於 158 元。雇主如有違反
規定之情事,勞工可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
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