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 部 107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7378 號函釋,僑外生如係依教育部主
管法規,至校外實習,其實習內容屬課程學
習,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
條件;屬服務學習,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
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服務學習,其實習內容
未踰越教育部所訂課程及核准範圍,未有勞
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尚非屬就業服務法 下
稱本法 第 43 條規定範疇,無須申請工作許
可。前開函釋已周知各地方政府。
2. 惟各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或訪視,尚
難辨別僑外生係屬工讀生或實習生身分,如
實習生確與事業單位未具僱傭關係,自無勞
動基準法與就業服務法之適用,建議 實習機
構可出具與學校簽訂之實習計畫書等資料,
俾確認僑外生從事相關行為係屬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