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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生工讀遇到雇主同工不同酬的狀況,是否有申訴管道。

1. 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障國
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
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
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
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
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
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另依據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另依據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99年年1212月月1616日勞職業字第日勞職業字第09900912070990091207號函釋,號函釋,依法取得許可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等,依法取得許可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等,皆有上開規定之適用。皆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3. 如屬上開規定之適用對象,認有遭受本法第如屬上開規定之適用對象,認有遭受本法第55條第條第11項所定就業歧視情事,可檢具具體事項所定就業歧視情事,可檢具具體事證逕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證逕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