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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不需要有工作证,但劳动检查都会要求检视工作证,建请劳动部通函地方政府相关规定。

1. 劳动 部 107 年 11 月 27 日 劳动发管字第
1070507378 号函释,侨外生如系依教育部主
管法规,至校外实习,其实习内容属课程学
习,为课程、论文研究之一部分,或为毕业之
条件;属服务学习,为增进社会公益,不以获
取报酬为目的之各项服务学习,其实习内容
未踰越教育部所订课程及核准范围,未有劳
务提供或工作事实者,尚非属就业服务法 下
称本法 第 43 条规定范畴,无须申请工作许
可。前开函释已周知各地方政府。
2. 惟各地方劳政主管机关实施检查或访视,尚
难辨别侨外生系属工读生或实习生身分,如
实习生确与事业单位未具僱佣关系,自无劳
动基准法与就业服务法之适用,建议 实习机
构可出具与学校签订之实习计画书等资料,
俾确认侨外生从事相关行为系属实习。